王妃在后院种瓜历史研究对象都有自己的单位,大到文明史、世界史、地区史和国别史,小到地方史或某一历史人物与现象等,比较史学也不例外。不同的是,从世界史到地方史等研究对象的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随意选择,比较史学则会受到一定限制,这就是美国学者小威廉·西威尔所称的“比较单位”。
历史的比较单位取决于比较史学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导致不尽相同的比较单位,在这方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别。国内学者认为,历史比较就是选择两个及以上的类似历史现象进行差异性和相似性的比较,以说明两者的异同。除此之外,对历史的比较单位并没有附加其他限制。1987年,庞卓恒在《比较史学》中主张,比较史学指的是对各种历史现象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的一套理论和方法论体系。所谓“各种历史现象”,意味着对比较单位无须附加任何限制。范达人主张历史比较探讨的是理论方法,他在《当代比较史学》中写道:“历史的比较研究,是指对历史上的事物或概念,包括事件、人物、思潮和学派等,通过多种方法进行比较对照,判明其异同,分析其缘由,从而寻求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的一种方法。”在此,除了默认比较对象要有相似性外,该定义对比较单位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与国内学者不同,除了相似性这一不可或缺的条件外,国外学者对历史的比较单位附加了另一个限制——并非所有两个及以上的类似历史现象都可以进行比较。西方比较史学奠基人马克·布洛赫(布洛克)较早讨论了这个问题,他在1928年发表的《比较史学之方法——论欧洲社会的历史比较》中对比较史学的定义是:“在我们的领域里,比较意味着什么呢?无可置疑,比较就是在一个或数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选择两种或数种一眼就能看出它们之间的某些相似之处的现象,然后描绘出这些现象发展的曲线,揭示它们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对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做出解释。”布洛赫对比较史学的定义表明,比较单位同时需要来自“不同的社会环境”和“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两个限制条件。
布洛赫还对不同社会环境这一限制条件做了进一步解释。他主张,如果比较同一社会环境(同一个地区)中的两个及以上具有相似性的历史现象便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比较史学,或者说不是“专门术语含义上的历史比较”。法国利穆赞地区的庄园比较就是这样,因为“这个社会在整体上是一个大的统一体”。这意味着同一国家内同一地区的相似历史现象(如法国利穆赞地区各庄园之间)不应进行比较,因为相同环境下的异同比较没有任何价值。像历史哲学一样,比较史学最关心的不是“发生什么”,而是“为什么发生”的问题,其中比较对象的不同社会环境是构成这种解释的重要前提。不过,布洛赫坚持使用“不同社会环境” 这样一个更灵活和更精确的术语作为历史的比较单位的限制条件。
1967年,美国学者小威廉·西威尔在《历史与理论》杂志发表的《马克·布洛克与历史比较的逻辑》一文认为,布洛赫主张只有不同社会环境下的相似历史现象才能进行比较,“这一断语,就其正确性而言,并没有为我们确定比较单位的界限提供一个公式,而且布洛克也没有在任何其他地方为我们提供这类公式”。尽管如此,他还是认同布洛赫反对将比较局限于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意见,指出“上述关于比较单位的规则对于比较史学的实践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其中包括可以避免呆板的比较结构的应用,以及避免不作真正的比较。此外,“这些规则将促使我们抛弃那种集中于(国际间)两个或数个社会的研究才是历史比较的通常假定。单个国家的历史,如果在系统提出问题时运用了比较,如果这个国家发展的解释性说明经过比较方法验证,那这个国家的历史就可以是一部比较史”。
历史的比较单位是多种多样的,有时是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之间,有时是在不同的体制之间,有时是在国与国之间, 而有时又在另一些社会制度之间,都依解释的问题不同而异。在这方面,“布洛克的《法国农村历史特点的起因》(中译本书名为《法国农村史》)实际上为这种比较史学提供了一个最好的范例”。《法国农村史》对法国农业生产和庄园制度进行了国内外比较,从“不同社会环境”这一比较对象的限制条件上讲,不同国家和民族是比较史学的天然研究对象,构成比较史学研究对象的主要内容,同时也不排斥同一国家内部的相似历史现象的比较。不过,同一国家相似历史现象需要来自不同的社会环境。欧洲南部文明 (地中海文明)和北部文明(北海文明)无疑属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布洛赫在《法国农村史》中对法国南北方农业生产差异性的比较,正是立足于这两种欧洲文明的基础之上。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史学进一步受到新史学的影响,经常以传统的国家和历史分期以外的专门史题目作为比较单位,如巴勒克拉夫在《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中说:“比较史学可以定义为按照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心理的规范和范畴——而不是按照国家的划分和人为的历史分期——对过去历史加以概括,并进行研究。”他认为发生上述转变的原因,主要是对常规叙事史的成果和启发潜力感到不满,同时也是社会科学造成的影响。不仅如此,历史学家现在越来越关注超越国界和时间先后次序的社会和政治行为的模式。他举例说,如果我们将12世纪的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历史都置于封建社会的范畴内,它们有许多问题是共同的,1400—1750年,欧洲国家的政府形式都是绝对君主制、贵族制和官僚制这三者之间各种不同关系的产物。再如,在19世纪和20世纪,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适应工业化社会和城市化社会的需要,历史上的分水岭是在以农业为主的不发达社会与城市化的工业社会之间,而不是在法国或德国等国家之间,也不是在现代、中世纪或文艺复兴时期之间。
20世纪晚期,历史的比较单位向多层次发展。1996年,德国社会史学家于尔根·科卡在《论历史比较研究》中指出:“历史比较研究的特征是在提问的引导下,对两个或几个历史现象就其异同进行系统性研究, 以求在此基础上做出尽量可靠的描写与解释,并对历史行为、经历、过程与结构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此,于尔根·科卡也未对比较单位附加限制。他认为,至少在现代史的研究中, 民族和国家之间的比较在以往占优先地位,但由于历史研究近年来的经验与新的重点,偏重国家史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比较已不合时宜,许多问题若用小一点的地区性比较能够处理得更好。总之,过去民族间的比较处于科研的中心,将来应该有多层次的比较,应该创造新的比较形式。换言之,历史的比较单位要与时俱进,兼顾国与国比较以外的其他更低、更小层次。
那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上述变化是否意味着布洛赫对历史的比较单位的界定时过境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1999年出版的《历史比较研究导论》中,德国历史学家哈特穆特·凯博认为,布洛赫等老一代史学家的比较史学定义并未过时。他反对将历史比较局限于不同国家的范围,主张同一国家内部可以进行比较。他仍坚持布洛赫有关同一社会(即相同的社会环境)不能比较的原则。然而,这种比较却在大量进行,甚至比真正的比较研究更为普遍。这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同一国家的历史比较,如果将德国的巴登地区与其相邻的阿尔萨斯地区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把它们看成是社会的历史比较,而把巴登地区的纳粹时代同其战后时代进行比较就不算是社会的比较。因为,“尽管两个社会时代之间发生了深刻的转变, 但社会历史的时代仍然处在同一空间、同一村庄、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区以及同一国家之内,由于同一机构、建筑、自然环境,至少是同一语言和文化,并且大多是同样的人们及其记忆,它们使这些时代如此紧密相连,以至于它们的历史就不成其为两个社会的相互映照比较的历史”。可见,历史的比较单位并不限制本国史,而是排除对相同社会环境下的相似历史现象的比较。如是,不仅国别史是理想的比较单位,本国史也是可以比较的。
总之,历史的比较单位受空间限制,同一或者同类空间的相似历史现象不能进行比较。正如美国学者乔治·M.弗雷德里克森在《比较史学》一文中所说:“比较史学的主要目的是系统地对比研究两个或几个社会的某些进程和制度,这些社会在传统的历史编纂学中通常不属于同一地理区域,只是在这种研究中,比较本身才始终处于核心地位。”
(作者徐浩,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原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6月26日第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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