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躲猫猫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重点问题反复深入研究基础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司,邮政编码:100027。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登记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中医健康干预调理、中医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
第五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第六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建立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服务流程及相关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第八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急救设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用品用具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服务环境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十一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相关健康信息的管理,保护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较为系统的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识技能等,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中医养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等经营凭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等应当置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培训指导、信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研究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为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是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等文件提出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有关要求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析,确定了《规范》的重点内容及调研关键问题。
二是对2007年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以来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一系列技术性指南、规范等进行了梳理,为文件起草准备了丰富的专业素材。
三是深入实地调研,就重点和关键问题现场听取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政策研究专家、法律专家、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组织、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等不同层面人员的意见及建议。
四是广泛征求全国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司办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和公众意见及建议,并就一些重点和关键问题当面听取各相关部门和法律专家意见。
五是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规范》定位、内涵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得到明确指导性意见。在充分采纳相关意见基础上,形成《规范》。
(一)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
(二)明确《规范》的定位。对象上,定位在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容上,“服务”定位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对服务的内容、技术方法及提供服务的场所、人员具备知识技能等服务行为作出相关规定。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现状,注重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
《规范》共有16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定义、服务内容及要求,从服务管理、设施设备配备、用品用具、服务环境、信息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同时强调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律作用。
(一)关于《规范》的定位问题。目前,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对安全规范,而社会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存在的问题较多。《中医药法》第44条提出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是以问题为导向,主要针对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而言。
(二)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资质问题。《规范》起草和调研过程中,大多数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行业专家及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代表反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议在《规范》中明确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由于目前无上位法行政许可依据,《规范》从人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入手,提出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未对其作准入性资质规定。
(三)关于医疗活动与养生保健服务界定问题。由于部分中医技术的双重属性,致医疗与养生保健有时无法明确界定。考虑《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出了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服务项目的负面清单,文件实施后各地反映良好、普遍认同。因此,我们以此文件作为界定医疗活动与养生保健服务及监督执法的依据,并强调了机构行业自律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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