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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卖霉变散装蛋糕 商家被判退款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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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9/4 23:56:1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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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阙绝歌之两朝皇后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黄天昱 周彩林)8月20日,记者从宾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消费者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一家蛋糕店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依法履行散装食品标识义务,被判决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000元。目前,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今年4月,屈女士在宾阳县某蛋糕店支付4元购买了一块虎皮蛋糕。商家交付时,蛋糕外包装极为简易,存放容器也未标注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次日,屈女士准备食用时发现蛋糕侧面及底部均出现霉变。她随即向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调解未能成功。屈女士遂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消费支付记录、蛋糕霉变实拍照片、投诉记录及协商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蛋糕售出时已霉变,但各项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完整还原交易、霉变及维权全过程。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院确信屈女士购买时蛋糕存在霉变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指出,涉案虎皮蛋糕属于散装即食食品,出现霉变、变质问题,无论售卖时是否处于保质期内,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蛋糕店兼具生产者与销售者双重身份,理应承担更严格的管控义务,却未按规定标注任何标识信息,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经营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付。该案中,蛋糕价款的10倍仅为40元,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赔付。法院依法判决该蛋糕店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食品经营者须严守安全底线,定期排查在售食品质量,严格落实散装食品标识公示制度,仅在店内张贴相关信息而未于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注,不构成合法履职。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时应主动查看外观及标识信息,不买“三无”产品,若购买到不安全食品应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投诉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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