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妖孽人生快眼虽然它红遍街头巷尾,但Supreme这枚标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之路却并不顺利。商标迟迟未能获准注册,但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模仿,显然已经让Supreme公司坐不住了。
就此,Supreme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相关服饰总经销商、销售商场提起了侵权诉讼。去年圣诞节前夜,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Supreme公司获赔850万元。这史无前例的大额罚单,代表着Supreme品牌在中国维权之路的一大进展。而随着时尚品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相关案件正在呈井喷式爆发。
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尚行业生态将会怎样惨烈。3月30日下午1点,「知识产权沙龙——时尚商业实操探讨」如期登录中国国际时尚论坛。来自国内外知名时尚集团、权威知识产权维权律所、司法界的专业人士从知识产权与时尚原创设计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时尚产业与其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并从设计师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本次沙龙由中华商标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主办,中国时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装设计师杂志社承办,并得到了永新知识产权的大力支持。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与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专职副主席杨健为沙龙致辞。
服装设计师行业除了少数的规模特别大的企业之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包括独立设计师对于基本的知识产权常识性的问题还是一知半解的,很多理论在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来看是容易理解和应当了解的基础知识,在时尚行业的大多数设计师人群还需要进一步普及。这正说明了中国时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未来工作的重点方向。
我本人是时尚行业的从业者,一位媒体人,也是时尚行业的消费者。时尚行业的从业者对时尚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有很多的疑惑。“抄袭”这个词在时尚行业是非常普遍的,关于“抄袭”和借鉴是具有感情色彩的,表达的是一种情绪。但是在法律界,不只是表达情绪概念了,它有严格的定义。那么,如何界定抄袭?是时尚行业从业人士非常关心的问题。
例如,抄袭是非黑即白的,只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反转?还是可以临界?如何判定?时尚行业的更新迭代十分迅速,如果有人的著作权利被侵犯到了,他的诉求时间有多长?另外,一些企业对品牌保护的授权感兴趣。好品牌已经被人注册了,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这也是时尚行业同行关心的话题。
现在的设计包括纤维、款式、面料、图案,图案在服装设计中至关重要,所以说很多品牌也关心原创图案该如何保护?如果有盗版,应当采用怎样的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具体的产品保护,对品牌故事的保护也不容忽视,但品牌故事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的东西,这些东西是否可以保护?这也是我们从业者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
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该如何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很多时尚行业从业者并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也希望在今天沙龙上能够得到一些答案。
当时尚界出现非常多创新想法时,最需要注意两个点:一是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某种权利,这种权利可能是知识产权。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如何来保护它?更重要的一点,在时尚界的行业会有很好的设计,它可能没有办法权利化。
如果没有办法权利化,付出心血的设计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呢?在这样的过程中,时尚行业是不是需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大环境呢?在这个过程当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的商业表达自由的限度,也会和时尚界有着很密切的联系。和设计行业相关的有两种中性的行为,一是商业模仿,二是商业表达。从研究的角度来讲,模仿本身能产生效率。商业模仿的约束从某个角度来讲是自我约束,但更多的可能是需要法律约束,或规则约束。
从来都没有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有规则的。在市场竞争行为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出来的规则,任何一个经营者进行竞争的时候,进行商业模仿和商业表达的时候不能破坏公平竞争的商业大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本身天然就蕴含了商业道德的要素。法律制度中需要包含道德因素,因为“法起源于或者说应该起源于民德,民德可以渐渐演化为法律”。商业道德已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法律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在不侵犯某项具体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是因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模仿”“抄袭”是否等同于侵权,我认为是不等同于侵权的。著作权法上有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叫做“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为思想是抽象的东西,在人们脑子里,是不能被保护的。
第二点是“模仿”有边界,设计师当别人看到我们设计的时候,我们会作出评论,这个评论是不是也是有边界的?肯定是有边界的。
我有很多客户从事奢侈品行业,他们不管是广告设计或者帖附在商品上的图片设计,都会来咨询有没有侵权风险,我一般会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原样的模仿是有“原罪”的,这个可能稍微脱离法律人的观点。原样的模仿,如果被模仿的商品本身不是特别简单的设计,原样模仿去到法院,可能法官从心里就会认为你是一个坏人,可能会不倾向给你保护。第二个,被模仿的设计点是不是行业普遍使用的,如果本身是非常通用设计的话,我们自由使用是没有问题的。第三个,新设计的创意要点跟原设计相比有没有融入自己的设计投入,以至于和原设计相比形成新的表达。
第三点作出“抄袭”评价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一是尽量发表实时性的言论,谨慎发表评论性的言论,比如可能把两个图片打在一起,但是不要表达他是坏人。第二个是谨慎发表涉及到法律争议的相关事实,因为法律争议毕竟是非常专业的一整套规则的体系,所以,设计师在不了解法律规则的时候还是要尽量避免针对这个问题发声。第三个是尽量做对比宣传,我可以说我自己好,但是我尽量不要说别人坏。
很多时尚行业从业者会有一个朴素的认识,这个设计是我的,就应该得到保护,我就应该有权利。但是我的体会是,这个结论不必然。一个真正好的创意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它能不能得到保护?还是取决于对于法律工具怎么去运用。虽然大家都在讲保护原创,保护知识产权,但是由于不同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和运用能力不一样,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成效是天壤之别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是一个工具,它是有双面性的,你用好它之后是可以对企业有助力的,如果运用不好就会受到它的伤害有双面性的工具,用好它之后是可以对企业有助力的,如果运用不好就会受到它的伤害。
不管是从专业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角度,对于抄袭行为,从道德舆论上是有可谴责性的,从法律上是可以被追责的,这里列了法律相关规定,当发现别人抄袭的时候,我们是可以追究抄袭者的法律责任的。发现抄袭的时候既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对方知晓我们认为他有抄袭行为,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对法律来讲,你对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是要在合理范围的,不是没有节制的。我们对于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现在在学习民法典,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另外民法典也有相关的条文,但不是可以直接拿来用的。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通过合理的途径救济权利,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针对对侵权人采取一些有加害后果的行为,但这个是有很大限制的。
警告函在维权当中是有正向作用的,但是利用不好就会有反向效果。正向作用,它是先礼后兵的情感认识。如果通过警告函发送,对方知错就改,可以通过和解避免诉讼,节约成本。
如果利用不好,警告函对权利人来说有一个反向的后果。一个后果只是发函,但是不寻求救助,这个发函行为会让被告人可以做主动防御,我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这是对有底气的主体。还有一种情况是他可以转守为攻,他恶意指责别人抄袭,干扰别人的新品上市,或者影响别人的正常经营,这个时候对方就有了这样的武器,我针对你发函的行为,或者在网络上到处说的行为,我提起不正当诉讼。
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看你的警告函发送方式,侵权确定性和警告函所造成的后果,这是法院会关注的几个方面。
在演讲之后,上半场嘉宾们在对话环节还对“对服装设计“抄袭”的评价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结论是否划等号”、“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言论表达的边界”、“服装设计师和公众作出“抄袭”评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本次沙龙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为中国时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2家新增委员单位颁发聘书。北京服装学院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加入,旨在共同推动时尚产业正常秩序的建立,携手共进,砥砺前行。
服装产业是一个竞争激烈,充满活力,也是充满了创意的行业,设计师品牌+服装企业的持续发展脱离不了持续创新。
009但是服装设计到底是应当如何保护?我相信对很多从业者来说都是一个难题,对于优秀的设计,当他们在遭遇侵权的时候,如何界定侵权,他们的边界究竟在哪儿?从企业这方究竟要采用什么样的策略,要如何运用好著作权、外观专利、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来制定一个有效的保护策略,尤其是如何看待著作权、外观专利保护过程中的优势和缺点。
下半场的几位嘉宾将立足中国的立法和实践,同时结合美国、欧洲的国际视野,从企业、学界和律师不同的视角来对服装设计的保护进行交流和讨论。
我们的企业分两个部分,一个是鼎盛丝绸,这部分是做真丝绸面料的设计、研发、生产的。另外一块是上久楷品牌。上久楷做宋锦类的产品比较多,包包、围巾、服装、家纺都有。
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以后,我们一直有版权困扰,从那个时候开始也在版权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最早开始从专利的保护,企业开始申请了发明专利,外观实用新型专利。后来发现一个很大的问题,专利申请时间太长,往往等到你申请下来以后,可能这个东西都不流行了,新的东西上市了。
我们当时跟政府版权局领导一起交流的时候,他说你的产品为什么不用版权来保护呢?而且全是免费登记,而且即时生效。从那个时候开始了进行版权登记,这几年我们自己的设计研发团队做了很多东西,产品上柜以后开始做版权登记,后来发现不对,有些盗版会同时出来,所以开始做打样的时候就版权登记,特别一些包包会代加工,这个时候版权保护工作是前置了。
我们企业是自主研发,整个队伍当中专门设立了版权团队,配合设计的版权登记。包括21AW系列与薄涛的联合设计,在这之前都做好了版权登记。现在我们做了在全国首创的做法,所有产品吊牌上都登记了版权登记号,人家一看有版权登记也可以增加分量,这是原创的东西。这几年在版权登记的作品大概近千件。
政府领导对我们特别重视,国家版权局的领导到我们企业来过两次,省委宣传部领导,还有中宣部版权管理领导多次到我们企业视察指导。我们专门建立了一个版权示范空间,很多人到我们企业参观可以看到我们版权工作的流程。
目前可以说我们是世界服装大国,量大,但是谈强是谈不上的。在这样巨大的体量之下,服装行业的成长空间巨大。而知识产权是为创新提供激励机制的,它要刺激创新的发展,同时为创新提供保护。
我们参加了国际公约,也是我们国家对成员国的义务,就是必须为服装设计提供法律保护。并且,公约对法律保护是有具体要求的。成员国自己决定要么采取公约设计的保护,就是外观设计,要么采取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无论是采取哪种保护模式,必须给保护。
在我国,服装设计的保护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商标法保护,反法的保护和合同法的保护而实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使用的时候均有难点,希望大家扬长避短,制定合适的策略。
和中国外观设计近似,美国外观设计也是要保护产品新的首创的,或者说原创的,并且具有装饰性的设计。新的顾名思义不能是前人有的,或者已经公开过的设计。
具有装饰性的,相对应的就是不能是单单具有功能性,必须要有一定的装饰意义。可以被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设计的形状,比如说一个产品的整体外观形状,或者是产品表面上的图示、花纹等等外表装饰,或者是两者的组合。在美国也一样,外观设计要得到保护,必须要经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这个审查比中国更严格一点,因为需要实质审查,所以时间会相对长一点。美国的保护期是十五年,2015年5月13日之前是十四年,这之后保护期是十五年。
如何判断一个产品的设计是否侵权呢?判断侵权与否,还是要看产品的整体外观。这里有两步,第一步,首先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设计是否有明显的差异?如果有明显差异的话,那么就不构成侵权。如果不是有明显差异,把中间现有设计也加进来,被控侵权产品和二者进行比对,看它是跟专利里面的图更像呢?还是与现有的设计更像?如果跟现有设计更像,就判定为不侵权,如果跟专利的图更像就判定为侵权。
在中国版权保护是非常简单的,你只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版权保护。在美国其实又多了一步,美国虽然也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美国一般情况下都要做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有很多好处。如果在美国创作完成的作品不进行版权登记的话,是没有资格去联邦地区法院诉另外你的竞争对手版权侵权的?必须先登记再起诉,这是起诉的前置条件。
提到欧盟,服装外观设计其实注册起来是很快的,如果有快速的情况下,可能几天就能注册下来,或者一到两周内就可以授权,所以这个对服装行业来说可能是比较好的保护方式,尤其是在著作权这方面。
欧洲的要求比较严格,所以,以著作权的形式进行服装行业的产品保护,可能保护力度就很低了。欧盟外观设计可能在这个情况下来说,就是一个比较有利的保护形式,尤其是授权比较快。非注册型的外观设计保护,可能会针对于注册型的外观设计保护来说,行使权利的时候会比较困难,因为要有主观因素的原因才能让他行权。所以在欧洲来说肯定是建议最好是以注册外观设计来进行产品保护。
时间飞快,一个半小时的线上论坛不知不觉到了尾声。最后主持人沈春湘总结道,在时尚产业,保护原创,打击抄袭已经是行业共识。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和中国时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不光具备推广知识产权概念和知识的作用,还具有给与指导和调解纠纷的作用。当设计师与企业遇到侵权纠纷时,可以第一时间到中国时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寻求相应帮助。
这场聚焦时尚产业知识产权问题的思想碰撞需要好好消化,好好吸收。时尚知识产权在不断探索中前行,希望这样的讨论能够让全社会、全行业都能关注到企业的需求,切实为企业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当中的一些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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