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光德大公无私为防止出现多发错发社会保险待遇现象,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制度。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掌上12333”APP、“中国领事”APP等部级移动平台支持全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人脸识别自助认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认证业务全年办理,两次认证时间的间隔小于或等于12个月的,养老金按时发放;最后一次认证及首次领取养老金后超过12个月没有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从第13个月开始暂停养老金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规定,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的,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养老金。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0〕21号)规定,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周期为12个月,自确认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资格确认周期。待遇领取资格确认通过数据比对、生物特征认证、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办理。对于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超过12个月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待遇发放。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年开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含首次)时,书面告知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周期为12个月。首次领取待遇的自待遇核定完毕次月开始计算,已领取待遇人员自最后一次通过资格认证的次月开始计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办法参照我省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执行。
《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2〕18号)规定,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领取资格核对,每月任意一日均可确认其不存在丧失失业待遇领取资格。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确认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1.养老、工伤定期待遇(含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抚恤金,病残津贴),每年办理一次资格认证,一年中任何一天可以进行。本人除可以按规定通过社保服务窗口进行现场办理外,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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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社保网上服务平台(网址:),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上单位服务”,通过数字证书或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用户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后,进入退休业务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页面,下载本单位未认证退休人员的认证申报表,核实领取资格并填写认证申报表后上传及提交。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页面登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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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个人登录(可通过账号密码或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险种信息列表选择统筹区为待遇领取地且险种类型含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按照提示进行资格核对。
资格确认完成后可在资格认证记录查询页面查看认证结果。资格确认办理页面默认显示账号实名人员信息,为他人办理时需要录入申办人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错发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退回多领取的待遇。未主动退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等措施追回基金。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退回多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拒不退回之日起15日内,作出追回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作出追回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未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财产依法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参保人死亡后,其亲属未及时报告导致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持有参保人社会保障账户或者获取多发待遇的人员采取追回措施。如无法联系应退回待遇责任人、无法查实持有参保人社会保障账户或者无法查实获取多发待遇人员的,可以通过该参保人的继承人对参保人名下财产采取措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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