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荒造化道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32号)同意注册,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496.4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683.9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812.4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募集资金专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23CDAA1B0394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驿都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芳草街支行 61 132,881,900.00 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640516783 120,520,800.00 新型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提升项目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 67,636,700.00 研发测试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驿都支行 0 100,000,000.00 超募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芳草街支行 53 150,000,000.00 超募资金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合计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注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芳草街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名义签署。
注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名义签署。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及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毅、王粹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自然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联系人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联系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若持续督导期延长,丙方义务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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