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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一季度报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19 7:08:42 | 【字体:

  郑海潮是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本报告期末,相关保留意见事项尚未消除,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除上述事项外,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报告期末,本公司预付款项较上期末上升42%,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部分已采购货品推迟交付。

  报告期末,本公司在建工程较上期末下降71.48%,主要原因是部分店铺装修竣工,转为长期待摊费用,且报告期内开店数量减少。

  报告期末,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较上期末上升31.02%,主要原因是部分店铺装修竣工,转为长期待摊费用。

  报告期末,本公司应交税费较上期末下降86.78%,主要原因是子公司缴纳上年度末应交税费。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营业收入下降40.40%,营业成本下降49.64%,税金及附加下降76.93%,主要是受宏观经济下行及疫情持续影响,公司业绩下滑,导致营业收入下降,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同比下降。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管理费用上升75.12%,主要是受诉讼事项影响,律师费用上升。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研发费用下降71.26%,主要是武汉悦然子公司业务被迫关停,研发费用减少。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财务费用下降54.98%,主要是由于疫情影响部分店铺由固定租金转为变动租金,终止确认“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其他收益下降47.14%,金额减少约6万元,主要是收到的政府补贴减少。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投资收益下降100%,主要是去年同期收到被投资单位分红。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信用减值损失下降128.91%,主要是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及追款力度,信用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减少。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资产减值损失上升100%,主要是本期有存货跌价准备转回。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营业外收入下降90.57%,主要是去年同期存在一次性营业外收入。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营业外支出上升581.61%,增加金额为54万元,主要是本期有行政罚款支出。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所得税费用下降51.72%,主要是去年补交以前年度税费。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95.11%,主要是受宏观经济下行及疫情持续、子公司业务被迫关停的影响,业务销售收入下滑,同时去年同期受到理财产品距离“可提前支取日”时间减少影响经营性现金流偏高。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996.32%,主要是本期支付店铺装修款。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100%,主要是支付租赁负债,去年同期支付租赁负债未在筹资活动中列示。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上升31.51%,主要是公司加强应收账款信用管理,信用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减少,同时毛利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武汉悦然子公司已经被迫关停,减少亏损。

  报告期内,本公司较去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上升49.18%,主要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且去年同期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金额较大。

  1、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的杭州连卡恒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形成对外财务资助

  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了《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向孟建平转让杭州连卡恒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由孟建平承担标的公司对公司的欠款63,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广州连卡悦圆合计收到杭州昱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孟建平,系孟建平指定的第三方)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元以及针对特定债务的还款总额为人民币42,000,000元,剩余21,000,000元逾期未还,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特定债务仍有700万元尚未归还。公司将积极与杭州连卡恒福及其担保方孟建平沟通,密切关注还款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擅自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违规担保的事项

  1、2018年4月10日,立根小贷与公司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关联方立嘉小贷签订《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一份,立根小贷同意为立嘉小贷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最高额贷款授信,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为 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2018年4月10日,瑞丰集团伙同立根小贷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公司为上述《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立根小贷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件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对立嘉小贷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立根小贷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提起上诉,2021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广州中院判定公司上诉请求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后,立根小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已被驳回,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2018年4月,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与控股股东关联方花园里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花园里公司授予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2018年4月9日,控股股东伙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连卡福”)名义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以下称为“《存单质押合同一》”)一份,约定以广州连卡福存于厦门国际银行拱北支行金额为人民币10,500万元的定期存款及相应的存款利息为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担保。目前该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3、2018年12月20日,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与控股股东关联方花园里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一份,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向花园里公司授予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控股股东伙同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义与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以下称为“《存单质押合同二》”)一份,约定以广州连卡福存于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金额为人民币10,310万元的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担保。经查,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及佛山支行已于2019年8月20日擅自扣划了广州连卡福所持大额存单,划扣金额为人民币 103,863,933.17元 ,于2019年8月21日转回3,222,266.50元,实际划扣金额为100,641,666.67元。公司已经针对该事项提起诉讼,该案件一审判决连卡福公司应当向澳门国际银行承担不超过花园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提起上诉。

  该案件于2022年4月二审判决:(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2)澳门国际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连卡福返还70,449,166.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驳回广州连卡福其他诉讼请求。。

  4、2018年4月20日,周志聪与林永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林永飞向周志聪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2019年1月18日,林永飞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共欠周志聪15,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另案处理),承诺将按约定分三期结清,并以公司名义承诺为借款本金15,000万元、利息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林永飞无法按期还款,周志聪就其中12,250万元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应对林永飞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周志聪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

  周志聪就剩余部分在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因被告深圳前海幸福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智慧公司”)因于2019年10月25日(起诉前)注销登记而终止,法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法人终止而归于消灭,诉讼主体资格亦随之丧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于2020年3月17日裁定驳回周志聪的起诉,周志聪放弃上诉。周志聪以幸福智慧公司(已注销)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黄金才、股东梁钟文、薛凯以及担保人林永飞、公司作为被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同一案由重新提起诉讼。此后,由于追加幸福智慧公司为被告,原法院无管辖权,已经移送至深圳前海法院,目前一审审理中。

  5、2018年4月,林峰国分别与公司监事陈马迪、张勤勇及赖小妍签订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的7,625,000份额转让给陈马迪,转让价格为7,625,000元;将其持有的7,625,000份额转让给张勤勇,转让价格为7,625,000元;将其持有的4,034,999.91份额转让给赖小妍,转让价格为4,034,999.91元。2018年5月,林峰国与公司、林永飞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对协助林峰国完成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林永飞对陈马迪、张勤勇及赖小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支付款项均已逾期,林峰国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请求陈马迪、张勤勇及赖小妍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及相关仲裁费用,同时请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该案件已仲裁裁决。

  2022年3月2日,公司收到收到林峰国发来的《关于补充连带赔偿责任的豁免函》,同意豁免公司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担保责任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关于新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关于新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关于新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余额为24,193.3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24%。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控股股东已承诺将通过现金偿还、有价值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积极解决占用资金问题。

  (四)公司子全资子公司武汉悦然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部分公司资料失控

  2021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全资子公司武汉悦然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部分公司资料失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因武汉悦然原管理层团队拒不交接武汉悦然部分下属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武汉悦然部分下属公司人员任免的工商变更手续至今无法完成办理,且公司对于武汉悦然原管理层团队掌握公司资料的存放位置、完好程度均不明确,截至目前武汉悦然办公场所亦无法正常进入,导致除武汉悦然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以外,武汉悦然、乐享无限、武汉威震天、乐玩互动、乐点互娱、香港威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悦然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一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欢乐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南快乐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欢乐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乐享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均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2021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全资子公司武汉悦然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部分公司资料失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在武汉悦然办公场所所属物业管理公司及辖区公安派出所协调下,公司委派人员与原管理团队就武汉悦然及其下属公司办公场所内的武汉悦然及其下属公司印鉴、营业执照、业务合同、人事档案、固定资产、服务器权限等公司资料进行交接。公司正在核实交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评估目前现状下恢复武汉悦然及其下属公司后续经营的可行性。

  2021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全资子公司武汉悦然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部分公司资料失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鉴于悦然心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大部分员工已于2021年4月底前被遣散,导致主营业务基本停滞。为减少目前现状下的运营成本,公司将悦然心动原租赁办公室退租并重新租赁一处面积较小的办公室。目前悦然心动及其下属主要子公司注册地址已变更为新的办公地址,由于悦然心动及其下属子公司业务已经基本停滞,后续恢复正常运营可能性较小。公司将视情况对悦然心动及其下属子公司予以处理,尽可能降低对公司业绩带来的持续影响。

  1、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作为融入方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开展的股票质押交易已构成实质违约,方正证券启动执行程序,处置上述控股股东质押的公司股份,可能减持前述股东股票不超过490,8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89%。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瑞丰集团《关于股份被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情况告知函》,根据以上函件的内容,上述减持计划的相关股东被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4月20日被动减持股份合计490,819股,占公司总股本0.0689%.

  2、公司于2022年3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21)粤01执6331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公开拍卖瑞丰集团所持有的公司25,522,900股无限售流通股票;法院将于2022年4月13日10时至2022年4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公司通过查询上述拍卖网站获悉,本次司法拍卖已撤回,原因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3、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悉,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2年4月22日10时至2022年4月24日10时止在“京东网”()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拍卖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翁武游持有的公司19,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公司通过查询上述拍卖网站获悉,本次司法拍卖已暂缓,原因为“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合议庭评议,暂缓拍卖”,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永飞与何琳、李恩平、翁华银于2022年2月24日分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7,589,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1%。

  2021年4月3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子公司广州摩登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24,900万元人民币与广州常彰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彰明资管”)共同投资设立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合伙企业”),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5,000万元。

  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基金对南京翼起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新能源”、 “标的公司”)增资24,000万元,其中,835万元作为对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资,23,165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后基金占标的公司16.70%的股权。

  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8)。泰源壹号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对嘉远新能源提起诉讼。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一审审理中。

  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泰源壹号就合同纠纷对嘉远新能源、嘉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鸿粤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罗艳、李启才、谢亦行、李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投资协议》、《增资协议》,并返还增资款。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聘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经事后自查发现部分内容有误,现对公告内容作出更正如下: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黄少娟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陈燕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除以上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原公告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感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627,666,276.7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6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11日、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27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8日、2022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账户冻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新发现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公司新增仲裁及新发现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6)、《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4)、《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9)、《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0)、《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42)、《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143)、《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47)、《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5)、《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114)、《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18)、《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25)、《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3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137)、《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38)、《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3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4)、《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5)、《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8)、《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0)、《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0)、《关于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孙中锋等7人的起诉材料,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合计1,830,121.08元。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112民初17498号民事判决书,就李忠诉公司、林峰国、陈马迪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林峰国、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忠支付1,016,670元及利息;

  鉴于部分诉讼及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程序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摩登大道”变更为“ST摩登”,股票代码仍为“00265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5)、《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4)、《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9)、《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6)、《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0)、《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1、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程序提供担保事项引发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外聘律师团队正在积极搜集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相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性以及公司对于相关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相对于债权人而言较轻,力争胜诉或减轻过错责任,从而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减轻公司相关担保责任,最大限度消除不利影响。

  注:1、案号(2020)粤0305民初15622号合同纠纷案与案号(2020)粤0391民初1157号为同一涉案事由,两案标的金额差异,为利息计算时间差异而产生的利息数额差异所致。

  (1)案号(2020)粤0391民初1157号案因被告幸福智慧公司因于2019年10月25日(起诉前)注销登记而终止,法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法人终止而归于消灭,诉讼主体资格亦随之丧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于2020年3月17日裁定驳回周志聪的起诉,该案结案,已于2020年3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周志聪放弃上诉。

  (2)周志聪以幸福智慧公司(已注销)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黄金才、股东梁钟文、薛凯以及担保人林永飞、公司作为被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同一案由重新提起诉讼。近日,因法院决定追加深圳前海幸福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审法院经审查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3月1、2022年3月3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26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账户冻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新发现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公司新增仲裁及新发现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6)、《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4)、《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9)、《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0)、《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2)、《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3)、《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47)、《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6)、《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14)、《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8)、《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5)、《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4)、《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5)、《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关于公司收到担保责任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1、截至目前,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程序提供担保事项引发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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