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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用“特供”暴饮暴食别想播北京给食品广告划15条宣传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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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8/8 9:56:48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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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湛辉 自杀按照指引要求,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代言人在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互联网平台也不能置身事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完善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食品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而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记者注意到,指引特别给出了“负面清单”,分为15条“不得在食品广告中出现的情形”和4类“酒类广告特殊规定”。其中,食品广告不得宣扬暴饮暴食、奢侈浪费、过度消费;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广告还不得宣称或者暗示“特供”“专供”“内供”“特需”“专需”“内需”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也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另外,食品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伪造、篡改的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等虚假内容;不得使用技术手段刻意改变食品色泽、外观、质感,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性状的判断。
食品药品,因此指引特别提出,食品广告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非保健食品不得宣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无事实依据宣称取得绿色、有机等认证。不得借声称不含有、不添加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禁止添加或者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一些食品广告,伪装成“健康科普”或“养生讲座”等形式变相发布。对此,指引明确提出,食品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对于酒类广告,指引提出,酒类广告不得出现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等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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