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犬报火警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总结国内外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广东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普及宣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及广东省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广东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特大疫情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方案。
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做到就地“早、小、严、实”地处理和控制疫情。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组织临床呼吸疾病、传染病、流行病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员进行确认。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级进行判定,并报请卫生部派国家级专家级进行确认。
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市以上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派出地市级专家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地级市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级进行确认。
非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确诊病例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可报请省、市专家级进行确认。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省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指本省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出现疫情或省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
重大疫情: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特大疫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级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疫情时,在地级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内出现病例时,省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防治工作。
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在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市政府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省、市、县(区)政府分别成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负责研究决定本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和病原学专家指导小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评估(预警)专家委员会。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办公室、疾病控制、法制监督、医政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和联络、落实各项具体防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
(1)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传染科(感染内科)、呼吸科、ICU放射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病例诊断,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医院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工作。
(2 )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消毒和卫生监督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收集、报告、分析及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评估效果等。同时指导成立现场流调处理组、疫情信息组、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和宣教组(热线)病原学专家指导小组:由病毒形态学、免疫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细菌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病原学、血清学样品的采集、检测等工作。
由省级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各专家指导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分析、评估疫情等级,及时提出疫情预警和调整级别的建议。
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和省卫生厅领导小组及其专家指导小组、评估(预警)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见附件1)。
1、组织制定本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物资的紧急调动方案,完善资源的最优配置等。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建立预防控制、临床救治、病原学的专家库,建立疫情应急的人员储备库,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指定通风条件和隔离措施符合要求的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院(一线间,并设置后备医院(二线、三线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增加一、二、三线医院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符合要求的负压病房和ICU室。
2、疫情核实,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省卫生厅召开预警专家委员会会议,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收集临床标本,开展病原体相关检测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标本库。
6、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1、负责宣传、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活动,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
2、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非典和其他相关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协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消除陋习行为。
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一般疫情预警后,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
(1)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省外疫情发生地的信息,及时掌握有关疫情动态,并向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小组(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疫情信息组、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实验室检测组)处于应急状态。
(2)在日常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发热病人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
(3)省、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试剂、设备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开展检测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工地、新区和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②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
①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防治工作。对首发病例请卫生部组织专家组确认。
③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①加强监测,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疫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
(1)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列小组立即成立并开始运作:
①疫情信息组:负责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见附件2)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及时收集、报告辖区内医院机构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疑似病例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②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接到医疗机构关于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应在30分内出发赶赴现场,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见附件3)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4)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追查可能的传染源。提出隔离措施和需要被隔离的人员名单,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并负责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见附件5)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见附件6)。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③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以及病人家居的终末消毒。病人家居消毒按《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见附件7)执行。
①疫情信息组:做好实时收集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②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县(市、区)级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及其密切接触者。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③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①疫情信息组:负责收集、分析境外及国内其他地区疫情信息;综合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②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
①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①样本采集:医疗机构要做好采集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相关标本(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早期血清标本、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病人的血清,死亡病人的尸体解剖组织等),并将早期标本送当地疾控机构。
③采集标本和进行实验室检测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见附件8)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见附件9)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本的数据库应包括病人编号、发病、治疗、流行病学以及标本采集、检测等相关情况。各地要严格标本的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严格实验室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人员和社会的安全。
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⑤各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负责承担非典型肺炎病人血清学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开展PCR检测技术。
⑦各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对初筛阳性的标本,必须及时上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
(1)督促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防止医院内感染措施的落实。
①—线收治医院在收到一般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②收治医院对病人和疑似病人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管理原则》(见附件10)实施管理,切断传染源。
③一线收治医院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临床表现、放射线检查实验室检查,采取抗原、抗体检测等辅助方法,对可疑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实行3位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联合会诊。
④指定收治医院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单位负责制,首诊医师已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医院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对每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⑤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11)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
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见附件12)要求,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⑦收治医院要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
⑧收治医院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或疑似病例样本的采集。
⑨各医院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 (见附件13)要求执行。
⑩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⑾对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见附件1 4)的规定处理。
⑿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和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试行)》(见附件15)执行。
⒀非定点收治医院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要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6)规定,转送病人到指定收治医院收治。
(1)全省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发动群众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
(2)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非典和其他相关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2)对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4)执行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接触者观察2周之后,无发热等症状,由负责观察医生通知其解除隔离。
(5)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对疫情发生地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进行终末消毒。
(6)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对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再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废物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重大疫情预警后,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发生疫情地市、县级(1)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组织多学科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1)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加强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分析传播链,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2)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引起的传播扩散,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生或出现三代以上传播病例的单位(含医院)或楼宇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实行封锁隔离的建议。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直接参与及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1)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及其密切接触者。
(2)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4、实验室检测:加强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人样本的采集、病毒分离和PCR检测等工作。
3、监督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没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4、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1、一线收治医院细织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二线医院应在人设备、物资及收治病房条件等方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2、对医务人员发热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疫情发生的县、市及邻近的地区,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
(2)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3)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生或出现三代或及以上传播病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锁隔离。
(4)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始实行晨检制度。校(园、所)医院 (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对其活动过的场所及接触过的物品、用具及时进行消毒。
(5)集体食宿的在校学生中发现1例病例,对其同宿舍的同学或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14天。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明,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或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指导。
(6)疫情发生地的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本地人员进行体温检查。
(7)非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特大疫情预警后,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特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市、县级(1)在当地指挥部的统—指挥和领导下,调配和使用。动员本地区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疫情的控制,实行统一调配和使用。
(3)全市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 归]市120急救中心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市和区县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5)无发生疫情地区,要加强防控工作督导,在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支援的准备。
(1)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控制工作。
(2)调集全省的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疫情的防治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参与疫情的现场处理、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进行实时分析,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专家评估(预警)组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疫区管制的动议。
3、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请相关医学院校的师生参与信息管理、卫生宣传(热线、提请有条件的院校参与实验室检测工作。
2、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3、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场所等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3、全省各指定收治的二线、三线医院在接到特大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派出人员、设备等支援一线、各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分流工作。
2、粤境内主要出入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省际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出入粤境内外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热超过38℃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及时送当地定点医院收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根据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
3、全省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做好入住旅客《健康登记卡》登记工作,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全省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过于集中的大课或大型集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制非本校人员出入校园。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医学观察。
5、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工棚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6、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或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 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的通风、消毒,建立检测或来访登记制度,必要时予以关闭。
7、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发烧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般疫情: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出院14天后无新发病例发生,由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提议,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大疫情:末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研究提议,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1、疫情信息收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外卫生机构、国家及有关省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信息,报送相关资料。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隋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病例的有关信息。
2、疫情信息分析。各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省卫生厅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国内外及本省疫情发展动态,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二.疫情报告
有关单位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同时进行网上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1、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市卫生局以及驻粤部队通报。
2、各市卫生局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 区)卫生局通报。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接到疫情通报的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1)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省区域疫情,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通报毗邻和相关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疫情。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疫情。
2、疫情发布形式。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重大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负总责,做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成立“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指挥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防治、卫生检疫、后勤保障、农村、宣传、社会治安、外事、教育、交通、信息技术等11个工作组和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指挥部各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和主要任务:(一)防治组
成员单位为省卫生厅、财政厅、科技厅、药品监管局、广电局、环保局、广东检验捡疫局。主要任务:l、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省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
2、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省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
3、制定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指导各地做好个案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分析及追踪、隔离工作。
5、协调、督导各地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收治和临床救治工作,组织专家支援非典型肺炎重点地区的临床治疗工作。
成员单位为广东检验检疫局、省交通厅、建设厅、交警总队、旅游局、外办、侨办,民航中南管理局、南航集团、白云机场、广铁集团、省铁路集团、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外经贸厅、卫生厅、经贸委。
2、建立健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工作机制。
3、制定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报告有关疫情。
4、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对流动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并向指定医疗机构送治的工作。
7、督查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出入境口岸和重要交通通道及场所有关防治非典监管设施的落实情况。
8、督查进口防治非典所需的物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药品、试剂等的办理情况。
成员单位为省府办公厅、省经贸委、质监局、药品监管局、计委、财政厅、民政厅、物价局、工商局。
2、负责督促和协调各级政府做好保障本地区防治非典医药品及用品,包括医疗器械、口罩、隔离服、消杀剂等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凋运。
4、负责防治非典医药品及用品的储备及调节工作,制定紧缺医药品及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急措施。
5、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盐、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督促各级政府做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6。指导各地加强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打击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7、制定省财政防治非典专项基金使用方案,确保及时拨付使用;督促各级政府安排落实非典防治基金,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非典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2、督促检查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救治农民和农村人口非典患者方针政策的情况。
5、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村和广大农民开展防治非典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成员单位为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厅、公安厅、科技厅、外宣办、广电局、外办、 台办。
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护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审查有关防治非典工作的新闻通稿,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新闻短信息管控的意见。
成员单位为省公安厅、卫生厅、工商局、司法厅、劳教局、监狱管理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广东检验检疫局、省物价局。
1、密切关注社会动态、搜集、掌握与非典有关的,情况信息,尤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信息。
2、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及时发现、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严密监控互联网上有关非典的信息,依法处理制造恐慌和恶意攻击、毁谤等违规犯罪行为。
5、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教极端势力以及“”等组织借机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
7、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运送医护人员及救治物资车辆迅速抵离疫区。
8。负责国非典引发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芳教所、监狱等场所在押人员骚乱、暴乱、逃跑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协调工作。
成员单位为省外办、外宣办、侨办、台办、外经贸厅、卫生厅、教育厅、人事厅、旅游局、广东检验检疫局
l、负责防治非典的涉外工作,包括外事和涉台港澳以及外宣外教、旅游、侨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2,负责组织对外情况发布和宣传活动包括境外和国外媒体涉及非典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跟踪和分析非典对我省外事、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等力面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
成员单位为省教育厅局、卫生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体育局、环保局、广东检验检疫局。
2、收集教育系统非典疫情信息和防治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防治工作形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防治非典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学校预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及进行的各种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5、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央、省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政策措施得到落实情况。
成员单位为省交通厅、经贸委、建设厅、公安厅交警总队、旅游局、广东检验检疫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南航集团、白云机场、广铁集团、 省铁路集团。
1、认真传达贯彻落实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和精神。
3、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制定交通运输防控“非典”工作方案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4、督促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及站场、码头等场所防控“非典”工作机制。
6、督促和协调各种运输方式,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保证各种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及交通安全畅通。
成员单位有省信息产业厅、农业厅、卫生厅、广东检验检疫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信息中心。
1、组织、协调全省疫情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为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提供有效的信息技术支持。
2、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网络系统,保障政府指挥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信息畅通。
3、利用信息技术为政府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一线提供可视电话等桌面系统,以便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为防非典工作提供支持。
4、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疫情信息网上采集、报送和管理系统,保障疫情信息疫情的及时、安全、准确传送。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厅、经贸委、省府研究中心、广东检验检疫局等单位抽派若干名熟悉本部门业务干部组成。
1、及时传达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要求及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有关方面报文的分办工作。
省、市、县(区)三级分别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省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装、防护眼罩、防护面罩、消毒药剂、救护药品和器械、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车等物资。
(—)组建专家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专家队伍,包括医疗救治专家组、预防控制专家组、病原学检测专家组、疫情评估(预警)专家等。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病例及接触者进行调查和取样,对临床诊治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二)开展培训工作。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非典型肺炎防病、治病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对县(区)卫生局主管领导、疾控中心主任、医院院长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的培训;组织对医务人员、街道(乡镇)卫生保健人员和卫生防病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处置知识技能的培训;对聘用的志愿人员和拥有医学背景的社会人员进行传染病基础知识的培训;对市、县(区)两级卫生防病应急小分队进行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战演习, 以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三)建立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各种传染病、呼吸科、 ICU等专业的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后,全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
(一)加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溯源调查研究、临床诊断试剂研制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监测研究,为预防控制提供指导。
(三)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和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种的保存、使用和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塬管理等工作。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二)街道政府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营造良好的疫病防控工作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防治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监督和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建设情况,信息监测网络、医疗救治网络建立运行情况、医疗机构预防控制院内感染措施,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情况,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调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交通、铁路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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