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松武判官归京据最高检官微1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了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其中包括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据介绍,自2018年起,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正航聘用万萌军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安卓、苹果、TV等客户端;梁永平又聘用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
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个。为牟取非法利益,梁永平安排谢文翔负责网站和客户端广告招商业务;安排丛军凯负责在网站上销售拷贝有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收取会员费人民币270余万元,赚取广告费人民币880余万元,销售硬盘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0年9月8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对“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鉴于本案有重大社会影响,上海市公安局对主犯梁永平立案侦查,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由虹口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正航等12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永平批准逮捕。
一是研判涉案单位的组织架构、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分工内容,对团伙重要成员抓捕到案;对于参与程度较低的翻译、校对等非核心人员,以证人身份取证。
二是对涉案影视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取证。鉴于犯罪嫌疑人主要以完整复制作品方式作案,采用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涉案影视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在所有影片中随机抽取50部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同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权属来源、内容类别、网站板块分布,对涉案作品进行分层抽样,抽取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多个种类影片800部,由相关权利人通过逐一阅看并截图比对的方式进行鉴别。鉴定和鉴别结果均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将结果依法告知梁永平等在案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嫌疑人均认可上述取证方式和结果。
三是查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侵权作品数量及涉案网站会员数量。公安机关对“人人影视字幕组”服务器上查获的合计52683部影片,去除重复的影片、公益影片及超过50年著作权有效期限的影片,统计得出侵权影片数量为32824部。另对网站收取的会员费、广告费和售卖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硬盘收入以及会员数量进行审计,得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200万余元,会员数量683万余个。
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梁永平移送上海三分院审查起诉,虹口分局将另外1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8月20日,上海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梁永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虹口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王正航等14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梁永平的辩护人提出:1.涉案网站的大量作品为用户上传,被告人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因此适用“避风港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2.网站接受用户“捐赠”的方式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公诉人答辩:第一,涉案网站侵权作品除部分系用户上传外,另有大量侵权作品系同案犯谢明洪等人上传,梁永平明知网站内存在大量侵权作品,仍指使同案犯上传,并放任用户继续上传侵权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侵权作品传播,其“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第二,被告人梁永平在涉案网站上公布有支付宝“捐赠”二维码,会员“捐赠”以后,能获得包括在线观看、免除部分或全部广告、不同点播次数等会员权益,这是影视类网站平台常见的盈利模式,其本质是以“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有偿提供视听服务。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正航等14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1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梁永平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人人影视字幕组”在成立初期主要从事海外公开课程翻译工作,但自2018年起,以梁永平为首的运营团队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相关公司,专门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合法利益,并以接受“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销售拷贝含有未授权影视剧的移动硬盘等方式非法谋取巨额利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理该案,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要通过审查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等因素,准确予以认定。对于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要坚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对象分层分类予以处理,重点打击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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