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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露营烧烤出现意外致人烧伤组织者应承担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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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4 14:02:43 | 【字体:小 大】 |
剌陵近年来,户外露营野炊作为一种休闲度假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这种社会交往活动带有善意性、无偿性等特点,法律上将这些行为概括为情谊行为,并不存在法律强制介入的必要。但是在某些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比如露营烧烤出现意外致人烧伤,组织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认为,出于安全保障目的,法律赋予活动组织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其未尽到或违反了该项注意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归责上的过错是抽象的,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是否违反相应义务作为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露营烧烤,系出于朋友之间增进情谊的目的而组织的聚会,本身这种行为并无法律强制约束的必要。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对于组织“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要履行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露营烧烤活动中,组织者应当尽到确保危险物品不发生危险、谨慎使用该危险性物品、保障参与者安全等注意义务,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活动组织者对于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活动组织者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法律条文无论在司法裁判规范上还是社会主体行为导向上都具有积极意义。一般认为,在参加体育、文化活动或其他带有风险性的活动过程中的损害,如行为人不存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严重违反规则的情形,则不承担或者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在适用该法律条文时,对何为“自甘风险”应当进行符合社会公众认知的价值判断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衡量。露营烧烤组织者无偿组织聚会聚餐,属于好心之举,而受害者自愿参加烧烤活动,应认识到该活动存在相当危险性,但因其对此预见不足,一定程度上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中。受害者本人应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由于其对危险状态未尽到自身应有的注意义务,可以酌情减轻组织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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