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兑换券12月1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东营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学锋,市市场监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段惠萍介绍相关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的统一安排部署,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市部署开展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消除了一批风险隐患,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2022“铁拳”行动中,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包括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虚假广告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超标准收费、商标侵权等直接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18类查办重点,通过“小切口”贴近“大民生”,呼应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零售药店、个体诊所、民营专科医院、医疗美容机构等重点单位,加大集中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购销、制售假劣药品以及销售不符合标准、未经注册或备案、网络违法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为。行动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网络监测、舆情动态数据分析等手段,深入摸排案源线索,深挖行业潜规则,坚持上追下查,精准重拳出击,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全市系统共查办“铁拳”行动重点领域案件346件,药品安全违法案件283件,涉案金额585.66万元,罚没款500.82万元。
在专项行动中,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会商等制度规定,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开展案件会商研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执法协作,加强工作配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涉案食品药品检验与认定工作程序规定》,开通绿色通道,提高检验效率,组织专家论证,依法出具涉案产品认定意见,为及时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今年以来,全市系统先后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9次,案情会商会议20余次,出具涉案产品认定意见20份,联合公安机关查办涉嫌犯罪案件35件,形成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全市系统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将普法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督促引导当事人自觉尊法守法。坚持依法执法与包容审慎执法相统一,对主观故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按照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情节轻微、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采取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依法不予处罚。全市系统共办理免予行政处罚案件95件,涉及免罚金额252.82万元。通过宽严相济的行政执法,让广大企业和群众深刻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了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坚持执法与宣传并重,充分利用省市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宣传载体,对“铁拳”行动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措施、进展和成效进行宣传报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了宣传进社区、进商场、进企业、进大集、进农村等接地气、近距离、有特色的活动,增强了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今年以来,全市系统共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0余次,在各级媒体刊发稿件120余篇,累计接收处置群众投诉举报840余起。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持续释放震慑效果,全市共集中公开曝光典型案例8批37件,其中5件入选国家总局、省局典型案例,真正实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树立了“铁拳”的品牌形象。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的部署要求,聚焦群众关切和突出问题,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奋力推进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建设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东营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了一批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查办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开展执法检查,对其经营的“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和“果然瘦身”胶囊TM(模特内供)强效型两种声称减肥食品进行执法抽检,上述两种食品均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西布曲明成分,产品涉及山东、北京、天津、福建、广东等26个省、直辖市的102个地市,涉案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4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案件线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022年2月,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并对经营者陈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纪某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
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会同东营市公安局及垦利分局对垦利区垦利街道玉霞理疗馆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查获涉嫌非法添加的“大力补肾丸”产品100余粒。经检测,该产品含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经查,自2019年3月起,本案当事人玉霞健康理疗馆经营者于某购进该产品后,利用其理疗店、微信朋友圈以及聊天软件等媒介,先后销售到省内及湖北省、重庆市等地,涉案货值达3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1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当月立案侦查。
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利津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利津县公安局对赵某等4人的销售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知名运动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7575双、服装3478套,赵某、陈某等人正在直播销售。经鉴定,上述运动鞋、服装均为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擅自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1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6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当月立案侦查。
四、崔某某、郭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0号国六车用柴油)案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崔某某和郭某某的柴油流动加油车油罐内待售的0号国六车用柴油抽样检查,经东营市工业产品与计量检验中心检验,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车辆为崔某某、郭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且崔某某、郭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3月26日,当事人购进0号国六车用柴油6.9吨,购进价格7710元/吨,涉案货值金额56028元。当事人以7元/升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5714.5升,零售加油车内剩余2280升,违法所得2019.78元。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0号国六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019.78元、罚款14007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润祥冷鲜肉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者赵某某正在对冷冻猪肉(冻猪槽头)进行切片加工,产品的外包装白色编织袋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的2袋,2021年1月8日、2020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12日各1袋,保质期均为12个月,5袋100公斤冷冻猪肉产品均超过保质期,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的冻猪槽头1袋已切片加工,用塑料袋分装成5袋小包装,未标明原生产日期,并准备销售,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阿美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阿美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对其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阿美尔酵素作治疗疾病的广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阿美尔酵素系一款普通的预包装食品,其自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由当事人自主运营。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黎明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问题。经查,广饶县大王镇村民李某负责为广饶县黎明液化气有限公司向饭店运送公司自有产权气瓶,期间,当事人也为李某偶尔捎带的非黎明公司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截止被检查时,当事人共充装了28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蕲艾艾灸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各种艾制品的同时,在店内向顾客播放含有治疗疾病用语的宣传片,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广饶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东营市公安局、广饶县公安局对广饶县丁庄街道焦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及其他无中文标签的瘦脸针、瘦身针等医疗美容产品共计42种次3000余盒,涉案货值达60余万元。经核查认定,焦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销售的标识为“保妥适”“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为假药,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1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当月立案侦查。
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庞某某在河口区某小区门口销售“喘咳平”产品,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有药理作用、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宣称具有止咳平喘治疗作用。经查,庞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该产品为其在家中自行配制且销售给河口区及附近县区群众。经东营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产品“喘咳平”为假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7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案件线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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