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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保健中心“暗藏玄机” 提供 男子任职主管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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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16 7:26:58 | 【字体:小 大】 |
明确快递禁寄范围广东一家保健中心,招揽多名工作人员,纠集10多名女技师,从事项目,累计获利60余万元,男子左某在店内任主管期间,负责接待、招揽顾客,促成消费等工作,累计获得非法利益不少于3.3万元。2022年4月5日,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左某,男,1992年出生于江西省上栗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上栗县。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舒某某、李某等人在阳江市阳西县广场东路经营一家保健中心,招聘沈某某为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廖鹏、荣宗秋等人为工作人员,组织施某、谭某等10多名技师,从事各种卖淫项目。保健中心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
左某任保健中心楼面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客人、通过微信等方式,招揽客人接受卖淫服务等,促成客人消费。因“工作积极,业绩突出”被升为保健中心主管,协助舒某某、李某等人经营保健中心,负责楼面工作人员考勤、处理店内突发事情,以保证店里正常运营等。左某在任职期间,非法获利不少于33354元。
左某的辩护律师辩称,左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轻微,是从犯,主观恶性小,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或扩大非法获利金额,获利较小,是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左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然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予刑罚。在协助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左某与其他同案人的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区分,但应根据左某在涉案中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在量刑时适当区别。
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左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应对其宣告缓刑,故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左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335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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