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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府发布四个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19 11:24:27 | 【字体:

  小说电子书《洛阳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河南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十三五”时期,围绕“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服务政策顶层设计逐渐优化,制度框架日趋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效明显,养老服务内涵更加丰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基本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生活质量稳步提升,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愈加完善,养老服务工作意识不断增强,《“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河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得到积极落实,为新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1. 政策框架日趋完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连续6年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列为市政府民生实事任务强力推进,建立了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了上下联动、协同推进、齐抓共管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出台了《洛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作为推进改革的总体指导意见,10多个养老服务配套政策文件谋划实施路径,形成了设施建设保障、服务标准提升、强化资金支持、加强人才培养、助推医养结合等一系列支撑政策,各县区立足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全市养老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2.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取得新突破。“十三五”期间,我市大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市建成养老机构238家,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104家、乡镇敬老院134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63个,农村老年幸福院1415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方面,2019年我市将“乐养居”确定为社区养老服务品牌,按照名称标识、建设规范、服务内容、功能布局、考核评定的“五统一”标准,建设集生活服务、康复娱乐、短期托养等功能于一体的“乐养居”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同时,制定了“乐养居”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等级评定标准等,进一步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3.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获得新提升。“十三五”期间,我市成功申报全国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争取了中央、省级养老项目资金2.8亿元,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建成了集“养老大数据、综合监管、养老服务”三大功能于一体的市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市老年人数据和服务组织数据的链接整合、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服务监测等功能,并与15个县区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上线了“洛阳养老”微信公众号,为老年人提供智慧养老服务、居家安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服务。

  4. 机构养老服务水平不断增强。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流程管理,印发了《洛阳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养老机构公办民营过程中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招投标、机构责权等内容。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将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纳入补贴范围,与非营利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连续四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围绕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5个方面115项指标,对全市所有养老机构逐个进行走访排查,促进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出台了《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开展第三方安全评估和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督促养老机构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5. 医养结合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优化保障政策,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洛阳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医养结合保障政策、发展机制。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率先出台《洛阳市老年医院建设基本要求》,积极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25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在全省率先按照国家标准基本完成老年医学科建设。积极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工作,21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被省命名为老年友善医院。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积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试点工作,率先在全国成立了市级安宁疗护中心,组建了3个安宁疗护单元和9个县级安宁疗护病区,印发了《洛阳市安宁疗护试点方案》、《洛阳市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基本要求(试行)》、《洛阳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分工、协作及转介暂行办法》等文件,为全国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洛阳经验。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的发展,制定下发了《洛阳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服务指南(试行)》,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准入流程和环境,全市医养结合机构由2017年11家增加到20家,8家医养结合机构被确定为河南省医养结合示范项目。

  6. 财政投入不断增加。建立洛阳市城乡居民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各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全市每年发放高龄补贴近1.2亿元,惠及17万余高龄老人;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全市每年发放补贴1000万余元,惠及9700余名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实施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险,市财政按每床100元标准予以补助;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消防建设或改造提升补贴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消防安全改造产生费用的30%由市政府给予资助。探索开展“四助一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意向合同54个,涉及老年人信息采集和录入、失能老人评估、养老护理员培训及助餐、助浴、助洁和老人巡护服务等项目,惠及老年人72万余人。注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能力提升,2020年对全市养老机构院长、护理员组织进行了线. 康养产业蓬勃发展。在全省率先下发《洛阳市加快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制实施方案》,突出解决养老机构、企业办医难的问题,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服务率达到86%。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模式全面创新,引育了九如城等一些覆盖高中端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养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养老产业逐渐呈现与医疗、地产、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趋势,跨界融合发展正在加速推进,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养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依托我市良好的森林生态景观资源,大力推动森林康养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培育创建省级以上森林康养基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发展机遇。“十四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奋力打造带动全省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极的关键时期,也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中央、国务院就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了重要的目标指向。不断增强的城市经济实力以及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能力,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提供了较强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加快构建,养老消费市场规模将加速扩张,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养产业发展提供了持久旺盛的消费需求。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快速发展,并大量运用于养老和健康领域,其中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保、智慧养老及数字医养的发展,为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工具。

  面临挑战。养老服务需求激增,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我市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为129.19万人,占18.3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91.52万人,占12.97%,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比重分别上升了6.06、4.86个百分点,提升幅度远超过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伴随着本地年轻人口外出和老年人口回流,老龄化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长。同时,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持续增长,纯老家庭、独居老年人不断增加,老年人口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态势凸显,养老服务需求缺口不断扩大,老年人口结构性特征及其带来的差异化养老服务需求对我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养产业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养老服务人才特别是养老护理人员紧缺;二是城乡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欠缺,农村养老服务存在短板;三是“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尚未深度融合,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衔接还不到位;四是康养产业发展层次水平不高,供给体系与康养需求不匹配,特色康养品牌影响力不够,多业态融合发展程度不深,体制机制不够灵活等。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大趋势和老龄化规律,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抢抓人口老龄化“窗口机遇期”,锚定广大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紧紧围绕“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在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重振洛阳辉煌,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洛阳篇章”的奋斗目标,加快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养老服务的“洛阳模式”,建成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高质量发展相一致、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洛阳建设相协调的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和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康养产业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幸福洛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保障基本,普惠多样。坚持基本与普惠双向并举,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惠及全市老年人,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独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统筹协调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发展,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政府主导,激活市场。坚持政府统筹主导地位,加强部门协调,转变政府角色,坚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效益和质量两手抓,持续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标准、评价机制。引入市场机制,放开养老市场,激发社会活力。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推动政府与社会多元投资、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运用改革思维、创新举措,进一步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健全完善支付、供给、产业、环境、支撑等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城乡协调、区域协调发展。

  深化改革、创新突破。坚持需求导向和社会化、产业化发展方向,不断深化养老服务工作体制改革,破解制约洛阳市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以创新为引领,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创新,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以公共养老服务设施为基础、产业化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成型,多层次、可持续、全方位的“大养老”格局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的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定型,老有所医的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多层次长期护理照护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事业和康养产业协同高效发展,适老产品和服务多渠道、多领域、高质量供给;多方参与、特色鲜明、产品丰富、供给有效的康养产业更加繁荣,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市场更加成熟,政府管理、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日益完善,养老、孝老、敬老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基本建成。

  “十四五”建设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城市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中+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实现全覆盖,“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高水平建设中原地区养老服务幸福高地和康养产业高地,打造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洛阳模式”,成为展示中原更加出彩的民生领域亮点。

  ——养老服务保障更加坚实。特困老年人实现应收尽收、应养尽养,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有效,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持续提升。

  ——养老服务供给更加优质。涵盖市级养老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居民小区养老服务站、家庭养老床位的“五级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涵盖“乡镇区域集中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互助养老服务站、小型集中养老服务点、村级居家助老服务点”农村四类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专业化护理队伍日趋壮大,综合照护能力显著增强,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所有养老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

  ——养老服务格局更加合理。政府、市场、家庭和社会力量的养老职责界限清晰,政府公共养老服务职能拓展,社会化养老蓬勃发展,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日益巩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加快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养老服务格局。

  ——康养产业更加繁荣。老年产品市场提质扩容,康养服务与文化、旅游、培训等领域深度融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不断涌现,打造一批康养小镇、康养基地、康养学院等康养载体。

  ——养老服务环境更加友好。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更加浓厚,老年人生活环境更加舒适安全,老年人关爱体系逐步完善,政府“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更加友好,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坚持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应保尽保、规范有序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全市养老服务的支付保障能力。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落实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互联网+社保”建设,建立完善更加便民的经办服务体系。完善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和商业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推动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到2035年,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全民共有共享共建共谋的发展局面加快形成。

  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参保老人大病保险全覆盖。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深入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引导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到2035年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担合理、多层次有序组合的健康保障体系。

  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协同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促进长期照护服务市场发展。

  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率先放宽年龄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不断拓展优待范围,丰富优待内容,提升老年人优待水平。推进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等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优化整合,推动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低保和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基本生活。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

  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按照人均0.2平方米用地标准要求,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以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民政部门参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联合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施验收后同步无偿移交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并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利用空置公租房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模式。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状况检查。

  加快推进五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市养老服务中心为管理服务核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居民小区养老服务站为服务阵地,家庭养老床位为服务重点的多层次、全覆盖、互补强的五级养老服务体系,支持我市国有平台公司利用优势资源参与五级养老体系建设。强化市养老服务中心的统筹功能,指导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中心在制定标准、监督管理、巡查督导、服务评估、组织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设置养老床位不少于50张,到2022年底,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并逐步提高对社区养老设施的辐射带动能力。在社区层面,按照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并承接街镇委托的居家巡探访、失能老年人帮扶、老年人能力评估、家庭照护培训等服务,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在居民小区层面,建设居民小区养老服务站,承担部分日间照料和上门服务,居民小区养老服务站面积应在200平米左右,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居民小区,鼓励建设一个或多个养老服务站。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推动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家庭层面,大力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家庭,夯实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地位,研究制定家庭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强化家庭及其成员赡养义务和支付责任。

  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式和内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专业化组织,支持发展集中运营管理的嵌入式、连锁化服务网络,推动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出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老年人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日间照料等服务。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加强对失能老人照顾者的社会支持,拓展“喘息式”服务项目。鼓励小区物业以自营或是引进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家政、物业、物流+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社区居家探访制度,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工作机制,实现月探访率率100%。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持续开展“家庭养老床位”项目,重点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探索“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互助养老模式,将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时间和质量进行记录,纳入“时间银行”。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等级评估监督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机制,形成连锁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格局。

  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县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洛阳市养老服务中心,加强对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培训示范和服务指导。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强化规范管理。

  强化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等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型床位的数量和比重。推进区域性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护理型床位匹配供给,重点支持建设以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服务为主的公办养老机构,推动在县级层面实现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改革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制度,支持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引导养老机构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尤其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处置救援、事后恢复等工作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性基本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

  引导扶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贯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有关政策精神,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鼓励各地通过政策扶持、公益创投、PPP等方式,引导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机构,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不区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形成高、中、低端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服务优势,积极拓展辐射周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上门服务,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推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养老机构,不断提升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在新建住宅、居住(小)区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嵌入式设施,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探索机构社区化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打破机构养老与居家社区养老的边界,将机构内的餐饮、洗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要的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解决居家养老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探索社区机构化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小规模、多功能、专业化的嵌入式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家庭养老床位、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化服务,满足老年人不离家、不离社区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养老机构连锁运营,培育一批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机构。

  推广农村“集中+居家”养老模式,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对农村地区基本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和服务供给,在农村地区推广“集中+居家”养老模式,构建“一中心一站两点”养老服务体系。

  在老年人集中养老意愿较强、具备条件的地方,依托乡镇敬老院建设乡镇区域集中养老服务中心,中心应发挥综合枢纽功能,指导和支持辖区集中养老服务站点和村级居家助老服务点开展工作,并为周边散居老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在老年人口较多且集中养老意愿较强,经济基础较好,居民居住集中、相对集中或局部集中的地方,鼓励利用闲置土地房产建设集中互助养老服务站,服务站应引导和支持入住老年人实现自助、互助养老,并为周边散居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体娱乐等服务。

  在老年人口较少且集中养老意愿较强的地方,鼓励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建设小型集中养老服务点,优先保障本地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为集中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在老年人居家养老意愿较强、不具备集中养老条件的地方,建设村级居家助老服务点,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健康管理以及巡访关爱等服务。

  鼓励以党建为引领进行功能性整合,推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支持有条件的镇整合医、养、康、护资源,推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设施就近、整合设置,为老年人提供综合养老医疗护理服务。到2022年底,有乡镇敬老院的县区至少打造1个乡镇区域集中养老服务中心,全市打造集中养老服务站点100个以上、村级居家助老服务点200个以上;到2023年,全市农村“集中+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实现全市农村“集中+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全覆盖,农村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加强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关爱服务。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精神、健康等方面的关爱。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基层老年协会等,对辖区内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鼓励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融合建设,发动党员干部对农村留守等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等工作。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发挥社工在活动组织、资源转介、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作用。

  持续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持续提升敬老院养老设施环境和养老服务水平,优化床位结构,增加护理型床位,推动一批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2年底,乡镇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全部完成提升改造。优化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推动具备一定条件的敬老院作为农村养老的核心阵地,将服务范围和协调职能延伸至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居家老年人,拓展其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中心和支持中心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贫困检测户等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探索将敬老院托管给卫生院和医院,或养老院毗邻医院建设的“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新模式,提升敬老院医疗服务能力。

  发展农村互助服务。依托“集中+居家”四类养老服务设施,推广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培育农村助老员队伍,搭建党建引领、乡镇主导、村委监督、村民参与、机构支撑的农村互助照顾支持网。采取政府支持、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更多居家助老服务点,鼓励各类为老服务组织(企业)参与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做好专业运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善医养康养结合体制机制。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实施医养结合试点合作示范,全面深度促进医养融合发展。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设立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在登记机关变更服务范围、经营范围或主要职责,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与其他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优惠扶持政策。全面拓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基本构建起养老、医疗、照护、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相互衔接补充的“医养结合”一体化服务模式,实现养老和医疗资源利用最大化。

  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支持医药、医疗领域的企业向养生、养老、康体等领域延伸发展,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具备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资源直接转型为医养结合型机构或发展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鼓励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医疗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探索建立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组成的医养联合体,支持医疗机构将养老机构作为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执业医师在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对标全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要求,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合作机制建设,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积极申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城市,加快推进我市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富余床位开设康复、护理床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环境、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省级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省三级医养结合机构达到10家以上。

  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拓展老年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延伸养老服务链条,实现从健康管理、失能失智照护到安宁疗护的老年人生命周期全覆盖。加强老年失能预防,推动失能预防关口前移,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核心,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完善老年人健康体检制度,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面向老年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加强老年人心理关爱,开展老年精神疾病医院——社区协同诊疗管理服务。到2025年,实现老年人健康体检全覆盖,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

  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能力。将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等作为卫生健康规划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促进存量资源有效利用,增量资源优质高效。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加强市、县两级老年医院、护理院或康复医院建设,加快推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和康复医学科,增加老年医疗床位数量。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辖区老年人服务需求和能力增设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到2025年,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至少设置1所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门诊。每个县区建成1个护理院(中心),至少设立1个安宁疗护病区,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疗护病床;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

  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2次医养结合服务,对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城市医疗集团、县域紧密医共体建设,建立“医院+社区+居家”居家医养结合医护互联网服务管理平台、服务网络,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同质管理,及时精准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多层次的卫生健康需求。加快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支持乡镇、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乡村卫生站与居家养老服务站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推动改建扩建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服务。积极探索社区医院、镇(街道)卫生院的医生护士进幸福院、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定期实践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基础健康管理、康复训练等服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应急救援机制,推进全市“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引导养老机构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尤其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处置救援、事后恢复等工作机制,组织和建设应急响应先期处置队伍。养老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储备,掌握附近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及时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提高养老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以现有社区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为阵地,通过互联网科技赋能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共享、对象共享、政策共享,全面提高居家和社区医疗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和“洛阳养老”微信公众号作用,健全老年人数据库管理,以便提供快捷的在线咨询、紧急援助、协助就医等服务。以市县两级平台为主要依托,支持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嵌入智慧养老服务终端,整合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助餐配餐、医疗、志愿者、慈善超市等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派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整合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移动终端、公共服务等各类资源,丰富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内容,加强大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以社区为平台、需求为指引、居家为终端,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精准对接,促进养老资源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康复服务”,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医养结合服务。开展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等智慧终端,开展远程监测、数据分析与运用等服务,构建“虚拟养老院”。

  大力发展老年用品市场,强化老年用品的科技支撑,鼓励老年用品制造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围绕老人的生活起居、安全保障、保健康复、医疗卫生、学习分享、心理关爱等切实需求,重点加快发展适老化康复辅具、智能穿戴设备、居家养老监护、无障碍科技产品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老年人适用的产品用品和技术的研发、创新及应用,大力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供给和升级换代。开发推广老年益智玩具、电子游戏产品以及情感陪护等智能产品。支持本地高校开发科技助老产品,提升老年用品质量;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加大老年用品宣传推广。积极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和应用推广,带动适用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家庭的各类医疗器械、康复辅具的研发生产,培育康复辅具租赁市场,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竞争力的康复辅具产业园。

  坚持老龄事业和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路,在传统的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和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产业的基础上,完善“五级四类”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业。坚持市场化、规模化发展方向,引进国内外一流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进驻洛阳,促进养老服务业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在医养结合、中医药、健康养生、智慧养老、康体旅游、保健食品等领域引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龙头骨干企业(机构),加快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促进养老服务业与物业、教育培训、健康、体育、文化、旅游、家政等幸福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供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健康养老、养生旅游、文化娱乐等服务,推动与养老服务上下游相配套的教育培训和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改善服务体验,扩大有效供给。积极发展用于家庭养老及机构养老的监护智能监测、看护设备。

  依托我市良好的区位优势、生态资源优势、特色文化优势推进老年旅游业发展,培育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老年旅游品牌,通过老年旅游产品研发、改善旅游景点设施条件、提供服务水平、打造一批重点老年旅游项目、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引导老年旅游特色化、差异化、规范化发展。依托涧西区、西工区、洛龙区等优质医疗资源,大力发展建设集医疗、康复、养老、护理、娱乐等服务于一体的医养融合型基地(园区)。依托栾川县、嵩县、新安县、洛宁县和汝阳县等山水资源,结合旅游、养老小镇建设,打造一批集体育、休闲、养生、保健、疗养和旅游功能为一体的大健康综合体,培育一批设施齐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森林康养基地,逐步建成基础设施完善、产品丰富、融合发展的森林康养服务体系。依托伏牛山“山水资源”优势和乡村旅游示范村、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项目,结合乡村建设行动,积极推动综合性生态农业园区、文化康养小镇和共享型康养农庄等建设,构建乡愁体验、农耕文化体验、休闲康养、乡村美食、文创旅游商品等特色乡村康养旅游产品。充分发掘利用我市厚重的历史文化资源,依据老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产品,如挖掘龙门石窟、白马寺、洛邑古城等文化胜地资源,设计推出名人故里游、太极文化游、儒家文化游、盛世隋唐游等特色旅游线路。支持成立健康养老产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产业推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加快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为健康养老服务提供中医服务。推广中医养生保健和治未病服务,完善中医养生保健规范与标准,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室,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以及生活方式、危险因素、干预技术与方法研究。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诊疗、急诊急救、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中医馆,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健康指导服务。发挥洛阳市中医药产业优势,加快洛阳市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业的制度建设,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探索构建中医药“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试点工作,到2025年实现全市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倡导终身住宅理念,支持本地企业设计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商业住宅产品。探索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着力构建老年宜居幸福社区。通过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特点,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服务,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

  支持职业院校加强老年护理、康复护理、健康养生、中医药保健等专业建设,扩大康养人才队伍。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健康医疗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养老护理、育婴、健康管理等“订单式”行业培训。探索成立洛阳市康养学院,开展全市康养服务人才的技能培训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等技能人才培训,统筹社会培训机构布局和专业设置,支持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就业困难群体等劳动者开展技能人才培训,民办社会培训机构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补贴待遇。到2025年,全市建成至少10个以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保育员为主要特色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健康养老技能人才培训2万人次以上。

  进一步加强针对老年人群体的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非法集资识骗防骗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各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老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重点做好农村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完善老年优待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拓展优待项目、创新优待方式,推广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政策。构建适老居住、出行、健康支持等敬老社会环境,提高老年人交通出行、公共服务等优待水平。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大力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孝老爱亲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将敬老孝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家庭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夯实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持续深入开展“敬老月”“敬老文明号”“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等创建活动,举办好“敬老爱老·情暖夕阳”洛阳社区老年人风采联谊赛,实施老年优才计划,引导老年人发挥余热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弘扬五老精神,大力支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在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发挥特长和优势,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不断向基层延伸。推动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推进非本地户籍常住老年人与本地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鼓励和支持慈善力量组织开展各类敬老孝老助老活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加强市社区大学、县区老年学院、乡镇(街道)老年学校、村(社区)老年教学(站)点四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老年教育办学网络体系。遴选一批有专长、有经验、能力强、水平高、德才兼备、事业心强的优秀老年教育专家,纳入老年教育资源库,为老年教育提供师资保障。挖掘各县区优质的老年教育资源,结合实际将县级职教中心、开放大学、老年大学、社区学院等教育资源实施共享,探索开放、可持续发展的教育资源共享模式,培育打造老年教育的精品和亮点。加快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支持各类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老年大学(学校)、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养教结合创新实践,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学习点。采取结对帮扶、城乡师资相互交流、教学资源互为共享等措施,促进城乡老年教育的均衡可持续发展。继续组织好每年的“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大力宣传终身教育思想,表彰“百姓学习之星”“终身学习活动品牌项目”等先进典型,开展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活动,扩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外延内涵和社会影响度,为老年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新建住宅项目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对社区无障碍公共设施、公共绿地、老年人专用公共休息区、老年人体育健身设施、养老服务用房等方面的需求;老旧小区应按照方便实用、就近就便、功能配套、资源整合的要求,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公共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小区可建设凉亭、休闲座椅等。探索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创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城市、宜居幸福社区,到2025年,全市建成一批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社区。加快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资助,到2025年,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覆盖率达60%。

  定期开展居家社区老年人探访活动,重视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支持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慈善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身心关爱、照料支持和生活陪伴等多样化服务,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探索设立农村留守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基金,通过向社会公开募捐等方式筹集善款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关爱帮扶。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养老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各类所有制养老机构平等发展。完善养老政策信息公开和推送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信息。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资本潜力,探索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模式。进一步优化相关政务服务、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在审批过程中的业务指导,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行一站式标准化服务。

  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养老服务的不同领域、形态、类型和功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抽查,健全完善“跨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细则”工作流程,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监管结果与等级评定、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行业退出等挂钩的协同机制。加大“互联网+监管”的应用,加强民政与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监管信息联动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防范、监测、预警协同机制,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防范整治。完善养老服务纠纷处理制度,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及时依法化解养老服务矛盾纠纷。

  加强用房用地保障。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到年度用地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的变更程序。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时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住宅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的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存量房屋兴办养老机构的,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实施过渡期政策,可在五年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财政保障。完善政府投入机制,优化各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支出结构,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建立稳定的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精准补贴机制,形成居家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政策、养老服务与卫生健康服务保障政策等互相衔接的政策体系。

  落实税费优惠。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加快养老服务领域标准的制修订,研究制定一批体现洛阳特色、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洛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探索逐步将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将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国家、行业标准全面实施,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服务制度与标准规范,强化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和制度,全面加强物防、技防、人防等综合保障。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水平。全面实施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星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与床位运营补助挂钩。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支持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标准化管理。

  健全人才队伍教育培训机制。做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点遴选和建设工作,支持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引入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围绕“人人持证、技能洛阳”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院校与社会服务机构合作,实现教学、实训、服务一体化发展。加强与行业组织、高校以及优质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护理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大力推进养老领域产教融合,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养老企业,支持院校和优质机构共建合办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将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发展成实习实训点。建立养老从业人员持续教育机制,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护理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为长期家庭照护者、为老服务志愿者提供相关技能培训。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

  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把养老护理相关的专门人才培养列入到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目录中,落实此类人才培养相关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探索建立职业等级技能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促进养老护理员工资合理增长。研究出台养老服务人员岗位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入职补贴和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大学生从事健康养老服务产业,逐步优化养老护理员年龄结构。支持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业,引导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获得补贴。建立养老服务业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和为老志愿服务激励褒扬机制。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推动“社工+志愿者”联动为老服务。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在社区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加快培养为老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加大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提升社会工作技能水平。到202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配1名社工。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志愿服务,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发布为老志愿服务项目,推动“时间银行”模式应用于为老志愿服务实践。培育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探索互助养老服务。

  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养老服务工作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做好养老机构党建工作,推动养老机构党建工作全覆盖。健全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和老年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干部、工青妇残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最大限度凝聚为老服务力量。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规划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加强卫生健康、民政、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金融、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完善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办好养老服务领域民生实事,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养老服务的合力。

  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开展规划实施督促检查。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规划的年度评估、中期评估、终期评估工作,加强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标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各县区和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

  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孝老文化建设,积极宣传守望相助、邻里和睦、与人为善、与邻为伴等社会风尚,营造浓厚工作氛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力度,依托各类媒体和宣传平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通过论坛、展会加大宣传、介绍养老服务事业,推动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康养产业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建设青年友好型城市,发挥人才公寓保障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与使用管理,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发展人才公寓的意见的通知》(豫建住保〔2022〕78号)精神,按照《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青年友好型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洛办〔202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解决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青年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供应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使用和运营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各县区政府做好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配租和运营监管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建设管理工作,做好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的需求分析;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审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向上争取资金政策支持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财政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县区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供应、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审核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县区政府负责明确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承担政府统建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维护以及日常运营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各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公积金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条件的青年人才公寓项目,可同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并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年度人才引进规模与住房需求,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改建为主、新建为辅、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拟定全市人才公寓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县区根据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落实人才公寓项目选址、立项、资金筹措等工作,推进项目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九条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当与人才结构及分布相匹配,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也可与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

  第十条 按照“改建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人才公寓建设与房源筹集主要釆取以下模式:

  (一)政府统建。政府统建模式由国有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负责政府统建人才公寓的建设运营。各县区政府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可以结合各县区实际确定人才公寓建设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授权有关部门通过新建、联建、购买(存量商品房)以及改建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

  (二)单位自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与教育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闲置房屋自行投资新建或改建人才公寓,在优先保障本单位人才租赁需求的基础上,可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面向全市运营。

  (三)商品房配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可将配建一定比例人才公寓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时配建人才公寓,建成后由企业自营或按照建设成本价出售给辖区政府。建设成本价的核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认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评估核准。商品房项目配建的人才公寓,其房源布局、建设标准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套型面积结构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委人才办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在规划方案阶段通过工改平台推送相关部门联合审查。

  (四)集体土地新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各县区政府可协调村集体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五)存量房屋改建。各县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可将管理的公有住房和闲置的办公、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批准,在符合城市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建为人才公寓。

  (六)市场筹集。各县区政府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由各级国有投融资公司通过购买、租赁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宾馆、快捷酒店等方式,增加人才公寓筹建数量。鼓励与市场化的长租公寓品牌运营商开展合作,引导已投入运营的长租公寓项目转化为人才公寓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主要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筹建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寓的产权和经营收益归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建设标准以符合不同类型人才应享有的建筑面积为准,原则上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提供不超过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提供不超过7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向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不超过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高新企业自建的人才公寓,依据引进人才的层级按比例可适当提高部分公寓建筑面积,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130平方米,70平方米以下的房源占比不少于整个项目的70%。人才公寓应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十三条 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

  第十四条 纳入我市年度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纳入我市年度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鼓励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项目,可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政策。

  第十六条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市政府同意建设人才公寓的,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由上限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作建设运营人才公寓,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十八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做人才公寓租赁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未享受国家资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门支持政策的人才公寓,在不降低保障能力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先租后买、租金抵首付的方式,优惠出售给青年人才。

  (一)在洛阳市全职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硕士研究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本科毕业生(技师)、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限制。

  (二)公寓承租人原则上40周岁以下,在城市区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且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时,在城市区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博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放宽至4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可设置一定数量周转用房,提供给相应的人才项目合作单位或柔性引进的人才,解决其短期和过渡性住房需求。

  第二十二条 我市高成长性的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辖区政府申请承租部分统建的人才公寓房源,经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联席会议或辖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入住对象。企事业单位自主建设的人才公寓,其入住人才公寓的条件,由单位自主确定,但需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供应。供应对象按照市级、县区级、用人单位分类设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第二十四条 市级统建的人才公寓重点面向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洛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批准其他单位的人才供应。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产业园区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县区、产业园区根据房源和引进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分配。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市、县区指定的人才供应。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分配结果报项目所在县区人才部门、人社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人才较多、人才集中的单位,经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批准,可根据其对人才公寓需求量,按幢或者单元划定部分房源定向供应,由需求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面向本单位人才配租。分配结果报县区人才部门、人社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申请人才公寓时,可不受年龄限制,优先办理租住手续。入住期间被认定为更高类别人才的,经公寓管理单位审核后,可按新标准申请分配租房。

  第二十九条 政府统建的青年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租期最长3年,期满仍符合租住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需在租期期满前2个月向人才公寓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续租不得超过两次,累计租期最长9年。

  第三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应低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的10%。入住期间,承租人应根据入住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以及公寓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停车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委托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寓物业管理规定,做到高质量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后应限期腾退住房。因个人情况提前腾退的,需至少提前1个月进行申请。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导致房屋闲置的,取消其承租资格,并不得再次申请。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公寓管理单位说明情况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公寓。

  第三十六条 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后期服务管理应当公开招标确定公寓运营单位(机构),并与运营单位(机构)签订期限最长3年的运营管理合同。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住资格的人员,一经核实,取消其入住资格,收回人才公寓,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交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洛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河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豫政〔202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豫政办〔2022〕106号)及《洛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洛政〔202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实现全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不少于5800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更加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实名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县级机关和编制63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在编制年度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时,鼓励市、县级机关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项招录残疾人。鼓励市、县级事业单位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职位专项招聘残疾人。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掌握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动态情况,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可免费提供场地。新建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要预留不低于10%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为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一站式”办证便利服务。支持残疾人从事电商创业就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为残疾人提供电信业务优惠套餐。(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通管办、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局、市企业联合会)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组织一批省内外、市内外的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各县区残联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强合作,建立助残就业创业联盟,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纳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依托已建立的特色化、标准化、专业化创业平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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