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啸林历史原型您提出的关于推进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的建议(第1539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工商局、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妇儿工委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的施行,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类早教机构、培训机构和托幼机构不断涌现,快速发展,早期教育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0-3岁是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但目前0-3岁儿童发展尚无明确政府牵头主管部门,主要是家庭抚养。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涉及工商、卫生计生、民政、消防、城管、编制、教育、财政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托育工作管理体制与机制迫在眉睫,估计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后会得到明确。
近两年来,为配合“全面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已将此项工作提上工作议程。2016年3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在北京、沈阳、广州、深圳等10个城市开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草拟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初稿)》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召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全国妇联等单位进一步开展调研协商;2018年3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时起草有关标准规范等配套文件,并明确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据了解,相关工作正在协调中。我委将按照国家的部署,切实担负起本部门职责,积极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发展儿童早教教育,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康复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省城乡社区办好0-3岁教养支持中心,每个乡镇均办起0-3岁1个教养支持中心。重视和加强0-3岁婴幼儿教育。省有关部门制定广东省0-3岁婴幼儿教养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力争做到0-3岁城市儿童家长每季度接受育儿知识培训一次,0-3岁农村儿童家长每半年接受育儿知识培训一次。支持和扶持早教机构发展,推行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作为幼儿教育的有益补充,是解决群众养得起养得好的民生大事,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托育服务,特别是支持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营利性儿童托育服务机构。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出台经济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格局。
由于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存在相关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标准规范缺失、管理监督不到位、运营风险压力大等问题,已造成托育服务供给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支持。在目前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实际情况下,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积极探索在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及学前教育教师培训中,适当增设早教相关课程模块,拓宽早教师资培养途径,为早教事业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卫生计生部门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组织研究起草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标准,并强化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规范校外托管、早教、托育等机构的登记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等工作,督促并指导早教机构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对托育机构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做好治安、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科学确定托育服务机构的发展定位和规模,在“居住用地”建设用地地类中合理安排幼托设施用地。据了解,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牵头制定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标准规范等系列文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下一步,如果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我委将按要求制订广东省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文件,建立托育服务管理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省有40所左右本专科院校及99所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学前教育专业,通过全日制、成人教育以及网络教育等多种途径,着眼于培养主要从事3-6岁幼儿保育教育工作的师资。各地教育部门对在职学前教育的师资队伍开展多样化的在职继续教育,为学前教育的内涵发展提供师资力量的保障,还建立了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奖励福利机制。但大部分院校未开设0-3岁婴幼儿的护理和早教课程。下一步,教育部门将根据社会发展需求,探索在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及学前教育教师培训中,适当增设早教相关课程模块,拓宽早教师资培养途径,为0-3岁早教事业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此外,2012-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亿元,实施包括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在内的“强师工程”,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支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园长和老师均可参与。
在早教师资资格认证制度方面。2017年,我省共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达633万人次,为包括儿童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技能培训机会,其中超过10万人次取得保育员、育婴师、营养配餐员和公共营养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我省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不分城乡户籍、不分省内外,面向全体在粤务工人员实施普惠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制度,鼓励广大劳动者提升个人技能水平。与儿童托育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上述职业(工种)已纳入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自政策实施以来符合补贴条件的累计18.2万人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2017〕68号)要求,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证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文件同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上述保育员和育婴员职业资格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对促进职业培训、提升相关从业者技能水平起到重要作用,但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不能设定为上岗准入凭证;营养配餐员和公共营养师未列入目录清单,现不允许再设置相应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提案中提到的实行早教教师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属于职业资格制度的职业准入问题,事权在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向国家反映相关情况,积极推动早教教师从业机制的建立完善。
根据0-3岁婴幼儿大部分散居在家庭,教育孩子的任务大都由其看护人完成的特点,早期教育应当以家庭教育为主。早期教育涉及到儿童的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保护、监测与评估等,需要政府各部门在主管部门的牵头下,与各社会团体、各市场主体以及宣传媒体等团结协作,共同推进。早在2012年,原省人口计生委就成立了广东省科学育儿指导中心,2013年6月印发了《广东省科学育儿指导项目实施意见》,2014年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部署,把科学育儿项目纳入“新家庭计划”统筹安排。目前,全省有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宝安区、佛山市三水区、惠州市惠东县、中山市、江门市江海区、湛江市吴川市、潮州市潮安区等8个省级“科学育儿”项目试点单位;全省已建立省、市、县、镇四级科学育儿指导机构,省级通过出版教材和组织培训加强对地市的指导,各地从“宣传项目、制作读物、组织活动、专家讲座、建立档案、提供服务”等方面扎实开展科学育儿活动。2016年启动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评审,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等3家国家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等19家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
2017年我省出台《广东省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妇联、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负责推进0-3岁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在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站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儿童成长发育评估和儿童早期发展的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力量,在社区广泛开展家庭保健、科学育儿、青春健康等主题的家庭教育宣传指导。为加大家庭教育的宣传力度,省妇联在“南粤女声”微信平台开设“教子有方”家教专栏,组织专家及时为家长答疑解惑,为广大家长提供更加实用、贴心、方便的家庭教育“掌上互动学习”指导和服务。依托全省2.6万个“妇女之家”和1.9万多个“儿童之家”,每年开展万场“家庭教育大讲堂进村居(社区)”和“书香飘万家”家庭亲子阅读活动,为社区儿童及家庭提供家教指导,提高家长家教素养,做好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当前,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现实中各地托育服务需求状况也不尽相同,单纯依靠政府举办的托育机构是无法满足群众托育需求的,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示范、引导等方面,在保证大多数群体享受托育的同时,应更多地依靠社会力量来完善0-3岁婴幼儿托育体系,以其灵活性、创造性来满足民众多样化的托育需求。托育服务的未来发展趋势是鼓励各方面力量兴办托幼机构,获得多种经费来源,根据各地实际与需要,兴办多样化的托育机构,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下一步,我们将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托育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各类托育机构根据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托育服务。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从实际出发,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托育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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