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死的翅膀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230222********2161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盛泰园9号楼103号
违法事实:2019年1月5日,执法人员到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盛泰园9号楼103号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墙壁张贴有“权健四宝”宣传海报,屋内摆放有1盒权健牌“阿是皮肤贴”、1盒权健牌“筋骨白金喷剂”、1盒权健牌“润肤精华”和3袋王允廷医用冷敷贴(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医用冷敷贴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等产品,地面上放置有“中国权健自然医学”宣传页、“权健”宣传海报和绣有“权健火疗”字样毛巾。当事人冷晓辉在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日,租赁刘凤和位于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盛泰园9号楼103号的房屋,并于12月16日搬入其中开始营业,主要从事权健牌“阿是皮肤贴”、“筋骨白金喷剂”、“润肤精华”和王允廷冷敷贴等产品销售业务,至案发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称店面开业后其经常在王稳庄镇大侯庄村儿子的菜店内帮忙,开业至今未售出任何产品,无经营额,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认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于2019年1月7日办理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晓辉医疗器械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HMKU81,经营者:冷晓辉,经营范围:一类医疗器械零售。
主要证据:1、2019年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2019年1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开展保健用品及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的事实;3、2019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的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盛泰园9号楼103号开展经营的相关情况及事实;4、2019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新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盖章或签字认可。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积极进行整改,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未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作备案或许可要求,故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保健用品及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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